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状告酒厂贴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标签(图)

发布: 2007-9-23 13:08 | 作者: 网络转载 | 来源: 华龙网 | 查看: 29次

《广告法》规定,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

 华龙网讯(晚报见习记者何健/文郭娟/制图)市民况某买来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宴请朋友,不料朋友却不认可。为此,况某将酒厂告上法庭,索赔3000余元。昨日,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

  况某向法庭陈述,7月20日,他在“人人乐”商业有限公司南坪购物广场,花了146元买了一瓶南川某酒厂生产的酒。当他宴请朋友的时候,朋友们却告诉他,所谓的特供酒是骗人的。况某将信将疑,准备找卖方商量。“可是他们根本就不理我,更谈不上协商解决了。”况某说他实在没有办法,才告到法院。

  法庭上,他出示了市工商局于2006年2月15日签发的通知书。该通知书责令该酒厂立即停止含有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内容包装的制作和生产;已经生产的含有上述内容的包装,自2007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。

  况某认为,自己买酒的时间是2007年7月20日,早就超过了工商局规定的期限,而市场上该酒的包装盒上仍有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字样,这说明酒厂明显违反通知书的决定,欺诈消费者。

  该酒厂对通知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,但表示况某所购买的酒是2006年1月24日生产的。

  况某还称,2006年2月20日,市工商局曾处罚过该酒厂,处罚原因就是他们在酒的包装盒上打上了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的字样。

  酒厂认为,工商局的处罚只说明工商局对贴标志这种宣传方式的否定,并不是对该酒是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这一事实的否定。随后,酒厂出示了一份某局关于确定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的复函。该函于2005年6月2日签发,同意该酒为“政府接待特供酒”,有效期为5年。

  由于该案较为复杂,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七条: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,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,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。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……(二)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……

  第三十九条: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,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,没收广告费用,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TAG: 政府接待特供酒 特供酒 接待酒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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